遗失近20年的佛像重新出现,供奉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千年的福建村民激动不已,但佛像归路漫漫。为此,他们将万里之外的荷兰藏家告上了法庭,双方围绕佛像的归属权展开了一场又一场的辩论、争斗,尤其原告主体资格、诉权归属等问题备受争议。为此,知识产权与文化遗产法专家、主任马治国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秘书、6165cc金沙总站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刘丽娜副教授接受了《民主与法制时 报》的专访,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为著名章公祖师肉身像海外追索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诉权归属问题,马治国教授表示,依据《荷兰民法典》的规定,荷兰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同时,在荷兰法院起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告在法院做出判决前转移、藏匿或毁坏文物;有利于原告获取证据;其做出的裁定执行力更强。
对于7月14日在荷兰举行的法庭听证会上,范奥维利姆情绪激动,反复陈诉其在香港购入佛像的整个过程的原因。马治国教授解释称,根据《荷兰民法典》,以动产、非登记财产或者票据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中,尽管出让人欠缺处分权,但如果该转让存在对价,且受让人为善意,则该转让为有效。因此,范奥维利姆特别强调“善意取得”此外,根据197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阻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文物原属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文物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因此,范奥维利姆在争取“公平补偿”。马治国表示,福建村民可以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肉身坐佛”,且有成功案例,比如,2004年至2005年被盗的唐贞顺皇后陵墓文物,就据此在2011年将全部文物追索回国。
刘丽娜副教授称,争论是否是同一尊佛像,其实质仍是被告在证明自己是否是“善意取得”。但据《荷兰民法典》规定,范奥维利姆要证明他事前不知晓,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刘丽娜认为,就本案而言,“肉身坐佛”因其特殊的形成过程与内藏祖先遗骸的重要意义,职业收藏家应当以调查的证据来证明其不知晓。而范奥维利姆表示佛像已交换第三方私人收藏,福建村民可以要求其出示证据。王峻岩说,如果对方拒不出示证据,律师可以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交换协议”无效,并公布“第三方”身份信息。
此外,关注遗失文物海外追索问题多年的刘丽娜研究发现,国际条约是解决文物追索最直接、最有效的国际法依据。但该案利用现有公约尚有难度。还可以利用双边条约,要求荷兰藏家返还“肉身坐佛”。目前我国已与印度、美国等近20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打击文物非法越境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也成功追回了不少文物,但并未与荷兰签署相关双边协定。刘丽娜认为,章公祖师像内含一具身份可识别的千年遗骸,佛像与遗骸无法拆分,是统一体。因此,该案主导因素可能不是佛教艺术品,而是人体遗骸。根据荷兰1991年颁行的《埋葬与火化法案》规定:没有人有权拥有他人遗体。这就意味着在荷兰任何人都无权拥有这尊佛像,哪怕是善意取得。荷兰法律还规定,家属和看护者有权索还相关遗体,福建村民看护这具祖先遗骸长达数世纪,这一事实足可证明他们有权要求返还。但刘丽娜也认为,海外追索文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除了司法途径,协商、庭外和解都是回归途径。她建议,福建村民在法律证据收集齐全、做好法庭应战准备的前提下,联合多方力量,多角度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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