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矿场、非传统矿产以及落后国家或者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不是一张矿权证就能解决问题的。国际实践表明,内容全面、结构严谨、权利义务合理平衡的矿产开发协议才是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和有效工具。我院胡德胜教授为第一译者的《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中文版由国际律师协会在线发布。
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之矿业法委员会的成员们花费近两年时间,于2011年4月4日完成了科学严谨的示范合同版本Model Mine Development Agreement (MMDA 1.0)(《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经国际律师协会授权,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组织胡德胜(6165cc金沙总站教授,律师)、王峰(中国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研究员)和张基得(中国地质大学教授)进行翻译,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刘雅兰和张欣为翻译团队提供了大量协助。经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的Peter CORNE和Wendy LEE审校后,形成了基本完美的《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中文版。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土地权益、财务、权利和义务、东道国义务、矿业公司义务、其他条款及规定共七部分、计三十八条;另有用户指南和三个附录。胡德胜教授率先翻译了“用户指南”以及第1至7条(定义和释义、矿区开发、年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保险以及税收),约占协议内容的三分之一,并作为后续翻译工作的示范。
矿业法委员会认为,只有当所有当事人对于正在协商的问题有充分理解并思考清楚时,才会产生良好和有效的协议。因此,《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的目的并非在于成为一份格式协议,而是在于促使谈判者和起草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清楚的思考,并就这些问题对使用者进行教育。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基于这样的信念:矿业投资者、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的根本利益,以及,所有利益都受益于投资环境的长期稳定性。而长期稳定的关键在于所有利益都受益于一项协议,且该协议在促成商业成就的同时也对矿业运营地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更重要的是其应用和实务一份来自于现有矿业开发协议以及其他材料的示例的集合。它旨在为谈判者和起草者提供帮助,促使他们对大型境外自然资源投资(特别是那些在发展中国家中进行的)所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利益平衡方面的一些难题进行思考。一方面,《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可以作为谈判这样一项投资的议程产生助益。另一方面,《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也可能对于负责为这样一项投资进行协议起草的律师有所助益。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目前已有英文、中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共6种语言的版本。中国矿业投资者以及包括立法、行政在内的矿业投资如果不了解、学习和研究它,在与合作方谈判时很可能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中文版不仅对促进我国对外矿业直接投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而且对于我国政府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关链接:(1)《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总首页http://www.mmdaproject.org/;
(2)《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中文版首页http://www.mmdaproject.org/?lang=zh-hans;
(3)《矿业开发示范协议(1.0)》英文版首页http://www.mmdaproject.org/?p=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