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致函6165cc金沙总站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向马民虎教授研究团队征求草案修改意见。7月16日,由陕西省法学会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6165cc金沙总站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互联网实验室、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举办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研讨会”在6165cc金沙总站主楼E-910会议室召开,广泛听取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
陕西省网信办网络安全处黄永宏处长及其专家团队,陕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汉中市公安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的各位领导,来自实务界的苹果公司政策总监范勇先生、奇虎科技付明先生、RELX集团尹鹏翎女士,以及来自西安理工大学、西安政治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相关学者,《中国信息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主编,以及中心马民虎教授所带领研究团队共同参加本次研讨会。会议由中心王玥老师主持,6165cc金沙总站李万强副院长代表学院致欢迎词。
研讨会共分为主题报告和自由讨论两个阶段。在主题报告阶段,中心硕士生仲利波对《网络安全法(草案)》的功能性与结构性进行了深入解读,认为《草案》所确立的坚持从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以及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立法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狭隘的立法宗旨使得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受到实质性影响。随后,崔聪聪博士代表齐爱民教授进行发言,强调网络安全法还应当明确保护个人网络安全。张涛先生从行政执法角度对草案进行解读,他指出网络实名制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呼吁规定网络运营商的审查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配合执法。最后,唐治国先生对草案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设置进行分析,认为《草案》的监管色彩较为浓厚。
在自由讨论阶段,参会的专家学者就《草案》的定位、结构、内容、用语规范等问题先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来自行政机构和执法机构的代表普遍认为,《草案》用语较为行政化,在专业性方面严重不足,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会给执法造成混乱,建议本法应该增加纯技术的规定,并对结构和内容进行调整,做到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协调。来自外资企业的代表意见认为,《草案》规范与实务操作差距较大,应当为企业提供更加具体、细化、有操作性的行为指南;而国内产业界则认为《草案》没有提到“网络安全企业”,安全企业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而且对外企不实行差别待遇不合理,但是应当规定由国内的可控资本来做我国的信息和网络安全。学术界的代表则从不同专业方向对《草案》做出解读,朱雁新教授、王宇红教授、李艳副教授、苏青老师、史宇航博士分别从网络主权、《草案》属于界定、草案定位和逻辑结构等方面给出意见。中心博士生方婷、马宁、王玥老师和分别就《草案》中“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完善提出针对性建议。
最后,陕西省法学会信息安全法学研究会会长、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马民虎教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国家立法以及专家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合理的权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数据跨境问题中无论是主权还是网络,都是国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安全审查问题,涉及审查的对象、方式、力度、机制,都是目前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信任危机治理,应当也是中国网络安全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其对社会的危害相比于现实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广泛、更严重;消费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和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问题等都是富有启发意义的研究方向,值得各方专家学者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作者:6165cc金沙总站 方婷 侯宇
编辑:刘昱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