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自觉主动提高和改进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一个标志性会议,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会议也是一次“党建”的会议。然就其落脚点和归宿而言,这次会议更是一次“法治中国”建设的盛会,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这一议题在党和国家几乎所有的重大会议上均有所论及,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部署更具有“集中性”、“系统性”和“实质性”三个显著特点。
首先,其“集中性”就在于,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无与伦比的重视,也意味着国家法治建设工作向“深水区”的决然迈进。
其次,其“系统性”突出表现在,全会对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一整套的“1556”方案,即一个总目标、五个体系、五项原则和六项任务。具体来说,“一个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五大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项原则”依次是党的领导、人民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德治与法治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六大任务依次涵盖法律体系建设与宪法实施、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普法与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以及党的领导能力建设。这些体系、原则和任务,涵盖了法治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领导、监督、保障等各个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治建设工作最为完整和最为系统的部署。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其“实质性”。全会关于依法治国工作的部署并没有止于原则层面,而是提出了许多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实质性举措。例如,在立法方面,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在执法方面,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司法方面,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有突破性意义的实质性举措,既大胆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充分考虑了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现实,昭示了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魄力。
四中全会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新时期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将成为党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成功转型的重要标志。如果说新中国的第一个30年主要是依据党的政策来治国的时代、第二个30年主要是靠党的政策向依法治国过渡来治国的时代的话,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的全面部署,就标志着一个主要依据法律来治国理政的“法治时代”已然到来。 (作者系6165cc金沙总站学术委员会副主任、6165cc金沙总站院长)
(陕西日报 1月22日 理论实践版)
文章链接: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50122/html/page_04_content_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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