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外商投资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以及《新片区意见》以其更加亲商、更加开放和更注重改革创新的姿态有力回应了这一时代需求。相信其贯彻落实必将对我国全面开放事业的深入推进和“一带一路”建设的走深走实做出独特的重要贡献。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为更高水平的全面开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决心和信心。
三个文件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一个是司法解释、另外两个是司法意见),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也各有侧重,但它们都遵循同样的理念与原则,其规范对象也都同样构成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作为开放型经济首要引擎的外商投资、作为中国主动融入世界的总体蓝图的“一带一路”倡议以及作为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最新制度创新的新片区,因而三个文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统一性。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主动为更高水平的全面开放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更加亲商、更加开放并且更注重改革创新的时代风貌。
一、更加亲商
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必然是“亲民”的法院。“商”是“民”的一部分,“亲民”必然要“亲商”。从涉外商事审判的角度来说,“亲民”的要求更是主要表现为“亲商”的要求。鉴于商业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当前经济下行特别是国际商贸环境压力增大的宏观背景下,强调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亲商性”具有尤为突出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一系列不懈努力,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突出表现在其对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改善评估结果的贡献上。
在此基础上,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审判工作的“亲商性”。事实上,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虽然具体规范对象有所不同,但都是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而出台的。在具体操作性条款上,这种“亲商性”的表现可以说比比皆是。最突出的表现体现在《解释》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规范上。《解释》力求在依法维护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中外当事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的有效性,以期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其“鼓励投资交易”的“亲商”精神。
二、更加开放
人民法院是开放的法院。人民法院的涉外司法审判工作更应该具有开放性和国际化色彩。在这方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均有更进一步的体现。例如,《“一带一路”意见二》鼓励并吸引与支持中国“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充分体现了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上的更大开放性与国际性。又如,该意见提出要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增加“一带一路”的行业代表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委员人选,同时要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充分体现了在国际商事法庭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机制运行上的更大开放性与国际性。
《新片区意见》虽然只是针对国内一个对外开放的特殊功能片区,但也体现了显著的开放性和国际性色彩。例如,该意见明确要“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在国际商事审判运行上,该意见要求新片区“探索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调解职能;探索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国际通行商贸规则;鼓励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域外法查明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推动建立引入国际知名第三方鉴定机构机制”。其国际色彩与开放精神十分彰显。
《解释》虽然比较简短,但是其序言开宗明义,明确《解释》出发点就是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种不问国籍、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精神事实上也充分体现了贯穿整个司法解释之中的开放性和国际性。
三、更注重改革创新
改革是活力之源,创新是动力之基。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为各行各业的改革创新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同时也高度重视对自身制度的不断改革、创新与发展完善。更注重改革创新的特点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有着突出的体现。
首先,《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的发布本身就是对改革创新成果的维护、支持和保障。因为无论是新颁布外商投资法,还是“一带一路”倡议和国务院新片区总体方案,都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在统领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基础上提出来的重大改革创新成果。
其次,《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新片区意见》的具体条文本身也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例如,两个意见都以“坚持改革创新”作为其指导原则之一。《“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要鼓励并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争端提交国际商事法庭,并提出了要“支持相关部门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新提法新举措,具有突破性意义。同时,该意见还提出要“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建立专家委员参与国际商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同时要“拓展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名单,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还提出了“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这些都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既有创新性实践的进一步巩固和创新发展。再如,《新片区意见》提出要在新片区加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并提出要探索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并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些也都是前所未有的改革创新举措,值得关注与期待。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0-01/07/content_16413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