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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协同立法研究论坛成功举办
  • 发布时间:2022/09/02 17:45:27 新闻来源: 本站 点击量:

2022年8月16日,由陕西省教育厅、6165cc金沙总站联合主办,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秘书处承办的“‘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协同立法研究”论坛在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法学研究院成功举办,本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6165cc金沙总站、浙江工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6165cc金沙总站等著名院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受邀参加论坛研讨。本次会议由6165cc金沙总站党总支书记、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民教授主持。



6165cc金沙总站席光副校长代表主办方致辞,介绍了6165cc金沙总站和立法与党规研究中心的发展情况,并对参与论坛的各位嘉宾、老师、同学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席光副校长聚焦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推进新时代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等国家重大战略,指出,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疫情的严峻形势下,“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协同立法面临新的挑战,但也为我国为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推进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新的机遇。6165cc金沙总站作为“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的发起者,深刻意识到“协同”之非凡意义,在“联盟”的框架下切实开展产学融合的探索,从解读性研究转向应用性研究,以更好地致力于二十一世纪大学新型交流平台建设与实践发展。席光副校长充分肯定了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专业领域取得的理论成果。他指出,此次论坛围绕“协同立法”这一学科前沿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是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重要学术活动。他还肯定了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作为6165cc金沙总站优秀的科研机构,已经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在国家协同立法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并表达了对该中心未来发展的由衷期待。

接下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封丽霞教授致开幕词。封丽霞教授代表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她肯定了6165cc金沙总站法学学科的发展以及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在立法学研究方面的丰硕成果和关于“协同立法”研究取得的新成就。封丽霞教授通过梳理目前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取得的成就和学术研究成果,结合关于《立法法》修改的热点问题,强调了此次论坛研讨主题的重要性。她指出,在《立法法》修改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划的背景下,如何以相关条文形式把“区域协同立法”反映于《立法法》当中,如何对“区域协同立法”加以定性,立法规定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还是采用精细化规范,这些学科前沿热点问题迫切需要学术界的理论回应;“区域协同立法”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崭新概念,法学研究者应遵循学术规律,以多元多维的视角展现法学的实践品质,从而有效回答“区域协同立法”相关研究中的新挑战新问题,提炼出具有学理性、时代性的理论成果。她强调,研究者的视野不应局限于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应紧随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号召,围绕“一带一路”、“丝绸之路”展开“区域协同立法”相关研究,进而实现理论创新发展。



作为主持人,王保民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本次学术论坛的基本情况,并充分肯定了在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节点上召开本次学术交流的重大现实意义。王保民教授指出,“区域协同发展”已然成为新时期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协同立法”不仅是对中国“区域协调发展”“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积极立法实践回应,更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推进“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区域协同立法”研究,不仅积极回应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也有利于拓展学术研究交流合作空间,为实现高校的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转化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最后王保民教授还表达了对与参会代表学者的感谢和开展持续深入务实合作的期望。

依据会议议程安排,主体发言在时间上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由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杜军强副教授主持,与会者主要围绕“区域协调立法”的法律完善与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6165cc金沙总站张翔教授以“区域平衡的宪法基础”为题,提出现代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法教义学与立法学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立法者不光是规则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规则的遵守者;第二,宪法对立法者产生了实际的制度约束力;第三,现代宪法对于立法产生了边界控制和内容形成两个层面的功能,其中,边界控制对应的是宪法对立法者权限的划分,而内容形成对应的是宪法对立法内容的规范约束。基于此,张翔教授率先提出,推进区域平衡实质上就是强调区域发展与宪法保障的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即区域平衡的理念,必须与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和机制形成协调。同时,他还强调,“区域协同立法”的推行是区域平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区域协同立法”必然要厘清地方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必然要对“协同立法”加以定性,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研究过程,则必然会涉及对宪法的考察,必然会涉及宪法学与立法学的协调与衔接。

山东大学(威海)汪全胜教授以“区域协同立法与《立法法》完善”为题,结合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详细介绍了当下中国“区域协同立法”的重点内容与实践成就,强调基于已有立法体制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意义重大。他认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行,主要通过区域发展政策推动的立法活动实现。在当前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诸如立法主体不清、权限不明、法律依据缺位、缺乏精细化实施机制等诸多问题。基于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汪全胜教授基于人大、政府与市场间关系的视角,提出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协同立法”保障机制的形成,既要注重利益平衡,确立利益导向原则,注重信息共享、利益补偿,还要着眼于立法完善过程,确保立法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西北师范大学6165cc金沙总站王兰教授以“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司法的统一化”为题,从协同立法与国际法创制间的关系、一带一路国际司法统一化的障碍两个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协同立法问题展开探讨。她认为,区域协同立法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的立法体制存在紧张关系,理论上对于区域协同立法的主体、事项领域、协同方式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缺乏充分研究。尤其是在单一制的国家中怎样确立横向行政区域之间的法律关系,值得深入探讨。她认为,与国际法的创制相似,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利益诉求决定了这个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需要,也就是说国内法上的协同立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创制中汲取经验。而关于国际司法统一化,她提出,一带一路国家国际司法统一化还存在两个非常重要的障碍,即协调者的缺失和国际司法含义的不统一,这将导致国际司法统一化进程“道阻且长”。

上海政6165cc金沙总站经济6165cc金沙总站院长胡戎恩教授以“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为例,对全国协同立法典型区域的典型经验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指出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他指出,在宪法基本法层面,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区域协同立法通过省一级的立法授权解决了立法主体的问题,但跨区域协同立法仍面临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充分,规范创制前后评估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提出跨区域协同立法,应充分采纳社会专家的观点,加强跨区域专家智库建设。最后胡教授结合疫情防控,对区域疫情防控的协同整治机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刘茜博士以“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分析”为题,对我国的区域立法模式与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了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她提出了区域协同立法的三种模式:以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为例的人大主导模式;以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为例的政府主导模式;以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为例的人大与政府共同指导模式。并从协同主体、立法程序、立法文本和立法领域4个方面总结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特点。指出在区域立法方面,我国政府与人大尚未形成合力,应当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立法机制;加快制定专门性区域协同立法程序规则,立法文本应充分回应区域协同立法特点,拓宽区域协同立法领域,实现区域协同立法的纵深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6165cc金沙总站院长梁迎修教授对第一环节中专家学者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和原则在法律文本中得到了正式确认。区域协同立法研究具有很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能够解决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与各个特定区域的协调发展问题,还能解决像粤港澳大湾区等涉及到一国两制的法律冲突问题。此外,梁教授指出,在一带一路视角下,将国内区域协同立法的理念和做法扩展到不同国家具有较高难度,但是仍可以从英美法系对其法律的推广实践中汲取经验,对区域协同立法理念与原则向不同国家推广提出了解决路径。

华东师范大学陈俊教授,对第一环节中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回应,认为区域协同立法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区域协同立法并不存在违宪问题,协同立法的制度和原则已在2022年3月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法律修正案中予以明确。陈俊教授指出,放眼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协同立法与国内区域协同立法也存在关联。国内区域协调立法的做好做优是为一带一路协调立法下好了一步“先手棋”,这种新型模式的立法探索是否会对其他国家主权行使与国家间协同合作共同磋商带来机遇,以及对抗美国强权政治下的提出的所谓“伙伴关系”,是关系我国国家战略达成的重要问题。

陕西省法学会立法学会副会长、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王蓓教授作与谈发言。王蓓教授首先对发言的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全面总结,在此基础上,她认为如今区域协同立法的研究趋势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区域协同立法的定位、原则、目标、理念以及对象进行研究。尤其是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区域协同涉及不同的国家,这就需要在理念上进行统一;二是要聚焦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进行研究,关于协调主体的资格、意愿、能力以及具体的协调程序仍有可待发掘的空间。



第二环节,由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唐学亮副教授主持,与会者主要围绕“区域协调立法”的模式与效果评估进行深入研讨。



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理工大学6165cc金沙总站于兆波教授以“评估视角下的协同立法”为题,指出区域协同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完善,通过完善《立法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容进行规定,要比《地方组织法》关于协同立法的规定更具体,但不宜过于细化;二是要加强对于协同立法的评估,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自己评估,委托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专业的评估可以增加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文本的质量,提高立法效率。在进行立法评估时,要重视立法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对协同立法事项的确定、协同立法冲突的裁决机制进行经验总结,充分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以“论区域协同立法中的需求耦合及其权利回应”为题,撷取山东设区市的黄河生态保护协同立法为例,详细分析了区域协同立法需求的耦合以及如何通过制度供给进行权利回应。首先,立法需求是协同立法的前提。通过发掘和判断区域协同立法需求的耦合程度、耦合交集和耦合内容,才能够发挥好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作用。基于山东设区市的黄河生态保护协同立法的分析,石教授认为虽然各市的立法需求有差异,但是各市总体的立法价值和立法功能是一致的。其次,《立法法》应该通过制度供给进行权利回应。一方面,除了规定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的指导权外,应对同级立法机关之间协商或磋商的权利加以明确;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针对不同行政管辖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权、复议权以及监督权予以确认和规定。

复旦大学教育立法基地执行主任史大晓副教授以“全球教育治理视角下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索”为题,从教育领域入手对协同立法模式进行观察,提出全球教育治理的理念。主张国际社会,各种利益相关方通过协商、合作以及博弈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全球教育事务的管理,以维持或是确立合理的国际教育秩序。他认为,不仅在典型的环境保护领域,或者是水域管理领域存在着区域协同立法的问题,在教育领域也存在着跨国层面的区域协同立法,因此以跨国层面为切入点,将经验推广到一国之内的区域层面依旧有借鉴意义。基于此他提出了两种启发性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一是“借力模式”。主张“一带一路”国家在教育领域借助已有的平台开展协同立法。二是“软法模式”。如果若干利益主体,勉勉强强地制定了一部看起来像硬法的法律,实施起来不见得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如果是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制定软法,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西北大学6165cc金沙总站副院长代水平副教授以“对区域协同立法的几点认识”为题展开探讨。一是从概念界定的角度,他指出学界对区域协同立法还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认识。一方面,从主体的层面来讲,有地方人大之间的立法,也有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还有观点认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协同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协同”的理解,协同主要指过程的协同或是结果的协同,在具体判断时也存在争议。二是他认为区域协同立法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下区域协同立法需要遵守“五不原则”,若仅满足于信息的沟通交流难以实现我们所设想的区域协同发展的目标。现在的区域立法事项的选择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还任重道远。三是对于区域协同立法实际效果的考察。存在着整合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共享立法成果,提高立法质量等便利。但也存在立法成本增加,削减地方立法特色,加剧公众参与集体行动的困境的问题。区域协同立法的主要障碍在于物质基础、法律制度和实践落实,可以从强化党的领导,充实法律依据,强化地方立法指导,明确工作目标,组建立法智库等方面予以完善。

6165cc金沙总站立法与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杨渊博士以“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政策与法律关系新解——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协同立法为例”为题,用“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分析研判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协同立法的关系,有助于拓宽政策与法律关系的研究视野。他以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为工具,明晰了“区域协调发展系统”是政策系统再分化后的子系统,“区域协同立法系统”是法律系统再分化后的子系统。二者都具备系统的一般性特征,借由系统标志性的“二元符码”和基本功能不断进行系统的自创生并维持系统的封闭运作。同时,互为环境的两个系统间存在结构耦合。在系统论视域下,二者的关系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是“区域协调发展系统”与“区域协同立法系统”的结构耦合机制;政府间合作协议和落实协议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是“区域协调发展系统”和“区域协同立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具体表现;亟需构建的利益协调制度是“区域协调发展系统”与“区域协同立法系统”缺位的结构耦合机制。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教授作为与谈人,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层面阐释自己对于区域协同立法的关注。在必要性层面,可以从打破固有的条块关系和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能力的角度来论证。一方面,区域协同立法的大量实践实际上在试图打破党政关系与条块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其合宪性的问题、宪法基础的探究、合法性的依据都是学界所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设区的市立法能力还较弱,多是通过委托专家学者来帮助立法,导致地方立法的同质化较为严重。因此可以从立法能力建设的角度来论证区域协同立法。这既可以丰富立法资源,又可以避免互相抄袭带来的大量重复。在可能性层面,长江流域、黄河流域、京津冀、粤港澳等区域性立法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产生了实践推着理论走的局面。我国的改革往往是实践先行,实践中的需求我们应当通过赋予它合法性的方式促使其进一步完善。

安徽财经大学黄信瑜教授指出,前述专家学者的发言使其获益匪浅,同时也提出了个人的观点。一是协同立法需要更为成熟的工作机制来作为保障,如主体间的协商、指导机制等。二是需要建立一个配套机制,来解决区域协调发展中出现的纠纷。

6165cc金沙总站吉兰湘老师对于上述发言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区域协同立法的适用条件、区域协同立法的驱动力、国内协同立法的问题在国际层面的扩展、西北地区协同立法实践缺乏,以及如何将立法模式适用到具体的立法工作中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最后,王保民教授在论坛闭幕式上作了总结性发言,并提出了四点研究建议。一是厘清区域协同立法与区域协同发展立法、共同立法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二是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级区域协同立法、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区域协同立法的指导作用;三是探究协同立法机制的完善,以回答“谁立法,立什么法,怎么立”的问题。四是探讨协同立法利益补偿和分享协调机制。最后特别提出要探索“一体化发展”中“共同立法”新型态的研究。



本次论坛会议获得了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与赞扬,增进了相关学者和实务界专家的交流,有利于促进区域协同立法理论研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引